(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5日電)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表示,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將於7月初制定職場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的審定基準,在10類精神疾病中,目前沒有主觀排除哪一項,但不宜將與工作無關者納入給付。

勞委會表示,將根據勞工需求,各國流行病學資料和給付情形,國內現有精神科專業審查人力的配套措施,以及避免浮濫等原則,審慎評估可納為職災保險給付的精神疾病。

勞委會去年7月已發布解釋令,經職業病鑑定委員會認定因工作造成的重度憂鬱症可列為職業病。解釋令發布後,有3件申請鑑定。

勞委會官員表示,目前精神疾病雖然沒有列入職業病種類表,但並非不能申請職業病給付,自認因工作罹病的勞工可先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病給付,若勞保局專科醫師認為有疑義,再送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;但若位於第一關的勞保局專科醫師認為致病原因與工作無關,則會直接否決申請。

官員指出,精神疾病可分為10類,有精神分裂症,躁症、憂鬱症等心情障礙,與壓力關連的精神官能症,腦組織病變的精神疾病,也有在幼兒青年期致病的過動症,而且導致精神疾病原因很多,不見得是單一因素。

勞委會勞工保險處處長石發基表示,目前國際勞工組織 (ILO)並未將因工作壓力造成的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種類表列項目,日本是採個案鑑定,其他有的先進國家採法院判決決定給付與否。

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上午前往勞委會陳情指出,近年工作環境改變,因職場壓力造成精神疾病的個案有增多趨勢,工傷協會一年接到30多件求助案,卻都難以獲得職業病認定。

工傷協會要求,職場精神疾病全面納入職業病,不應限縮疾病種類;政府應預防職場精神疾病;職業病調查鑑定,應有勞工代表參與。98062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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