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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見冤案。因壹起特大殺人縱火案,河北邯鄲村民劉俊海、劉印堂被警察帶走後遭遇刑訊逼供,因忍受不了折磨,被迫承認壹起犯罪。但殺人證據畢竟不足,于是公檢法相互推诿,案件壹拖再拖。這可苦了兩個農民,他們在看守所壹待就是15年。(6月9日《21世紀經濟報道》)

沒有犯罪卻失去人身自由甚至被冤殺的事情,近年來曝光了好幾起。這些案件看起來都非常相似,比如蒙冤者都受刑訊逼供,肉體和精神都受到很大傷害……其實,這類案件還有壹個共同點,那就是受害者都是農民。佘祥林、聶樹斌、趙作海、郝金安,沒壹個不是農民。

冤屈都發生在農民身上,當然不是偶然,筆者認爲,案件背後反映了如何加強農民權利保護的重大社會問題。

多起冤案都是辦案人員濫用權力踐踏權利的典型。權力的濫用和權利的強弱是成反比的,權利能得到很好的維護,權力濫用空間就小,而權利壹孱弱,權力就會無所顧忌。而公民權利維護狀況,與整個社會法治水平有關,也與公民自身維權能力有關。無良警察草率辦案,肯定也是分對象的。如果感覺對方不好欺負,自然要守規矩得多。踐踏權利,畢竟也是有風險的;如果感到對方是個「軟柿子」,想怎麽擺弄就可怎麽擺弄,在講究辦案效率和圖自己方便等不良意圖的驅動下,完全可能把辦案對象不當人。而時下很多農民,無疑在權利維護上屬于無良警察心中的「軟柿子」。

毋庸諱言,農民在現階段的維權能力的確不是很強。首先,相當壹部分農民的維權意識不強。比如,熟人社會和農村文化,讓農民特愛面子,壹旦有親人涉入違法犯罪案件,就覺得很丟人,不願意伸出維權之手,甚至有意和涉案者劃清界限。這種情況下,那些蒙冤者孤立無助,自身失去自由,又無人相助,案子就會陷入任人擺布的狀態。而根深蒂固的「民不與官鬥」、怕官、讓官的傳統意識,也讓不少農民養成了忍讓權力侵犯的習慣,不敢大膽地維權。

其次,在壹些落後的農村,農民法律知識很欠缺,對于正常的拘捕程序、羁押期限、審訊手段等,不是很知曉,不知道如何應對,甚至不明白這些行爲的性質,以至于不能理直氣壯地主張自己的權力。

第三,農民維權的經濟能力不強。卷入違法犯罪案件,走法律途徑維權,就得聘請律師,而時下律師費用,不是壹般農民拿得出的。不排除,有些農民在對不能正確估計後果的情況下,情願自身受壹些委屈,也不願意在經濟上「出血」,步步退讓,讓自己越來越被動。

第四,農民沒什麽人脈資源。在時下的法治狀態中,維權很多要靠人脈資源。有壹定社會地位的人涉案,很快就有人遞條子、打電話、送人情,這些人壹般是不會受多大「委屈」的,說不定還會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。從總體上說,農民位于社會底層,與權力層接觸的可能性很小,所以,農民壹旦出事,沒人可找。

雖然,冤案我們見得不少,但如果農民這樣的弱勢群體,其權利保護狀況得不到改善,法律賦予他們權利不能在執法者心裏形成權力界限和執法顧忌,那麽,劉俊海也不會是最後壹個屈打成招、無罪受罰的公民。無疑,在農村普及法律知識,培養農民維權意識,對農民加大法律援助力度,扶持農民維權組織,壹切都顯得非常迫切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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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G: 冤案 農民 受傷 弱勢群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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