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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24日電)衛生署今天表示,現行手術同意書已盡到告知病人和家屬所有相關資訊的義務,衛生署將函請各衛生局確實督導所轄醫療院所,在為病人施行手術前,應盡到告知義務,維護病人權益。

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認為「簽手術同意書,任人宰割」,建議衛生署增修新版手術同意書內容;衛生署今天回應表示,衛生署已於2003年8月12日公告修正「手術同意書」,並從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

衛生署表示,新版手術同意書包括擬實施的手術名稱及原因、醫師的聲明及病人的聲明三部分。內容包括讓接受手術的病人和家屬,能在手術前被完整的告知手術風險、併發症、後遺症及其他相關資訊。

衛生署表示,醫療法第63條規定,醫療機構實施手術,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、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危險,並經過他們同意,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,才能進行手術。也就是,醫院與醫師並非只是將手術同意書讓病人簽具而已,而是必須依法向病人或病人的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充分說明手術的相關資訊,在他們充分瞭解後,取得同意,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。

如根據媒體報導,病人在手術台上才簽具手術同意書,這種告知過程顯然不夠妥當,衛生署將函請各衛生局,確實督導所轄醫療院所,在為病人施行手術前,應依前開規定辦理,以維護病人知的權利。

另外,鑑於某些手術的複雜性,僅口頭說明不足讓病患瞭解手術相關的所有資訊,醫院應提供病人手術說明書,以做為輔助說明資料,確保病人知的權利,並促進醫病的溝通。980624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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